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公物損壞、遺失賠償要點
113年3月5日行政會議訂定
一、目的:
為維護學校公物,避免不當使用、惡意破壞或遺失,達到公物有效之管理與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
(二)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四十二點第二項:如有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其由於保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保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照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
三、賠償手續
(一)公物破壞非出於蓄意,請逕填具報修單經單位主管或導師確認簽名後照價賠償。
蓄意破壞公物之學生逕送學務處,由學務處查明破壞動機、原因,懲處後至請總務處聯絡維修,照價賠償。
(二)公物損害
凡屬天災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班級公物破損、遺失者,經導師證明後概由學校負責修復。
(三)公物遺失(實物賠償)
借用者應購買原物歸還學校,公物項目例如:鑰匙、感應卡(包含冷氣卡、門禁卡、電梯卡)、冷氣遙控、單槍遙控、學校監視系統等。
四、宣導:本辦法由總務處公告週知,並請學務處與導師宣導,以防止學生破壞公物,達到教育學生愛惜公物與節省公帑之目標。
五、懲罰:蓄意破壞公物之行為,除賠償外由學務處依據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之。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公物損壞賠償單 存根聯 查班級 學生 因(□不慎□嘻戲□蓄意□門禁管理不善)以致損壞公物(□玻璃□門□桌□椅□其它: ),依本校公物損壞、遺失賠償要點,損壞之公物設原置成本 元,經訪價應賠償 元,已收 元 。業已繳交完畢,特此通知。 此致 貴: 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總務處 經收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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