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馮靜安教授諮詢會議的回饋
1.食品加工科,因使用特定化學物質硫酸,鹽酸,硝酸,必須在學生老師上課時測定三種物質的濃度,若沒有超過的話只要測定這一次就可以並留下紀錄。(依照勞工作業環境有害物濃度標準規定,雇主因協助上述物質使用時確定未超過濃度。不符合規定者,罰60,000到300,000)
2.食品加工科存在許多沒有名稱的廢棄藥品,建議盡快清運,以符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易科罰金1500萬元
3.自動檢查表單落實安全檢查,儀器設備由任課老師填寫使用紀錄,並確認上課時儀器設備的有效運作,各科技術士協助表格製作,並按月抽查科中設備。維修保養,必需季、年保養項目不同。
4.教職員工(含校長)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之三項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體檢,遵守工作守則,前兩項,沒有參與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者,罰3000。請校長在全校會議宣達(32-3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46 違反第20條第6項、第32條第3項或第34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以高中職 為例, 其實驗室、 試驗室、實習工廠 或試驗工廠 (含試驗船 、訓練)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 自 90 年 3月 28 日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上述場所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辦法 第 2條及附表 1,歸屬為第二類事業。另依 105 年 2月 19 日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 (含第 2條附表 1),高中職 (不含前述 實驗室、試習工廠等 )自 106 年 1月 1日起 ,歸屬為第三類事業。 故高中職自 該日起將同時歸屬於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工作場所 。
5.農業部有諸多農業安全相關資料:
https://ghs.aphia.gov.tw/content/info/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