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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990113進修學校訓導會議通過

                               99年01月20校務會議通過

                              1030604日進修學校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0月31日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0號令公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習評量分為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2項。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其他特殊身分學生之及格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科目學期成績取整數,第1位均四捨五入;學期總成績及畢業總成績取小數第1位,第2位均四捨五入。

第五條  

 

學生學業成績評量,含部定及校訂科目,採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之。

第六條  

 

學業成績之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擇下列多元適當之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得依評量項目、科目性質、評量時機,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作業筆記、習作作品

   二、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測驗、體能測驗

   三、實驗表現、實作、演練

   四、閱讀心得報告、實習報告、工作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或問答

   七、小型論文

   八、勞動作業

   九、學習精神、學習態度與職業道德

   十、其他適當之方法

第七條、

 

學業成績之評量採日常及定期為之,各科目學業學期成績,依日常評量成績及定期評量成績,按照下列比率計算:

   ()舉行一次及二次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評量40%

    2.期中考試評量30%

    3.期末考試評量30%

   ()未舉行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評量70%
2.
期末考試
評量30%

   ()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100%

   ()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決定其占分比例。

第八條  

 

每週授課節數1節科目、實習(含藝能)科目、電腦科目、體育科目、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等科目,每學期評量次數、評量時間、評量方式,由各任課教師自行訂定。

第九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公、因重病、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因公或因特殊事故、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因病未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單科未滿及格分數60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2.單科成績超過及格分數60分者,其超出及格分數部份乘以80%核算之。

第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60分,得參加補考。補考以兩次為限。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考及格者,成績以及格標準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其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十一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8條所訂個別化教育評量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進行綜合評量,採文字敘述。

第十三條

 

學生各階段德行評量,納入本校自行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並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紀錄及獎懲紀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統計,此項評量量化標準提學生事務會議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第十四條

 

德行評量之學生出缺席紀錄,依本校進修部訂定之「學生請假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後,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六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有關程序通知仍無補行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論。

第十七條  

 

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於學習評量有疑義時,得於一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或申覆。

第十八條

 

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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