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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學生獎懲規定

【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96.01.22校務會議訂定
100.0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8.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1.1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2.1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6.30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  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3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4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5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一)記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4.獎章 
         二、懲罰 
    (一)記警告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第6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輕微。
   六、主動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七、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八、自動為公服務者。
   九、勸導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主動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二、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五、熱心公益有事實證明者。 
   十六、主動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七、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7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二、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8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9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計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10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隨地吐痰或拋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三、服裝儀容未按本校學生服儀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不守紀律或未盡責,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六、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七、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八、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九、騎自行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機車接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一、騎自行車雙載,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二、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三、未經允許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
   十四、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違反學校學生使用私人手機及多媒體播放器相關規範,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五、上課期間未到達指定上課地點,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六、不服從糾察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七、遲到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八、未向上課老師報備,私自離開上課地點者。
   十九、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第11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二、不遵守公共秩序,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五、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六、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經糾正不聽者。
七、服裝儀容未按本校學生服儀規定,屢勸不聽者或情節嚴重者。
八、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打開他人函件、包裹、書包、行李等者。
        九、不服從糾察或班級幹部糾正者,屢勸不聽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二、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攜帶菸(具)、酒、檳榔、賭具等違禁品到校者。
十四、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影像及光碟者。 
十五、上課期間未到達指定上課場地,累犯者。
十六、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違反學校學生使用私人手機及多媒體播放器相關規範,累犯者。
十七、同學打架,在旁助威者。
十八、騎自行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屢勸不聽者。
十九、騎自行車雙載,屢勸不聽者。
二十、機車接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屢勸不聽者。
廿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二、經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三、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第12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欺侮同學、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且事後有悔意。
   二、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且言詞、行為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者。
   三、無駕駛執照駕駛汽車、騎乘機車上下學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四、竊取他人財物者。
   五、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六、冒用、偽造文書、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有強行借用財物者、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八、飲酒、抽菸、吃檳榔、賭博屢誡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九、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重大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二、出入不正當場所,行為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虞犯行為者。
   十三、越牆進出學校,經勸導後尚不改正者。
        十四、於學生或班級、社團網站提供公眾下載受保護(或有著作權)之著作(或軟體)。
   十五、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網路社群等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或非法軟體交易等之訊息。
   十六、利用校園網路工具散佈廣告、病毒者。
   十七、入侵、擷取、窺視、破壞校園網路資訊與正常運作者。
   十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十九、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 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經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第13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一、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攜帶凶器滋事者。
   四、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第14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15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或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或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16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18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遷善辦法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19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休學後再復學者功過重新計算;離校時,功過均即消滅。
第20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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