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佳冬高農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則
103.6.30進修部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106.10.31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13.12.31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一、學生請假規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與本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時應依照本規則請假,其未經核准擅自缺席以曠課論。
三、請假區分為病假、事假、公假、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身心調適假,其申請要件及程序如下:
(一)病假:
1.必須家長證明或就醫證明文件。
2.兩日(含)以上必須附就醫證明文件。
(二)事假:
1.須於事先請假。
2.因緊急事故不能到校者,由家長或本人於當日以電話向導師請假,否則以曠課論。
(三)公假:
須由有關教師予以證明,填具公假單且經核准後,方為有效。
(四)喪假:
學生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因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喪假得分次請,但須於百日內請畢,辦理請假手續時,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五)婚假:
學生本人結婚給婚假7日(不含例假日),應自登記日前10日起算3個月內請畢。
(六)產前假:
因懷孕者,可於分娩前提醫師證明,給予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七)娩假:
分娩後,給予娩假42日,應一次請畢,並應持醫生證明辦理。
(八)陪產假
學生配偶分娩日前後7 日內,可給3 日陪產假。
(九)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並應持醫生證明辦理。
1.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
(十)育嬰假:
其子女3足歲以下者之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育嬰假,每學期可有育嬰假7日,請假時應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生理假:
女同學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給予生理假1日。
(十二)身心調適假
1.學生請身心調適假應以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
2.學生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已成年者,學校得視情況免除其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證明。
3.學生請假應於到課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已成年者,學校得視學生情況,由學生通知學校。
4.學生到課後始請假者,由學校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同意後;已成年者,學校得視學生情況免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
5.請假時應提供同意證明,不得事後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者,得同意事後補請假。
6.期中(末)考及補考期間不得申請。
(十三)定期考查(註冊)期間之請假,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與本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四、准假權限:
(一)一日(含)內由導師核准。
(二)二日(含)內由學務組長核准。
(三)三日(含)以上一星期以內由進修部主任核准。
(四)一星期(含)以上陳請校長核准。
五、請假程序:
(一)填妥請假單。
(二)請假單由家長簽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導師簽署。
(三)送學務組長審核。
(四)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者,得續假。
(五)公布之缺曠課紀錄如有疑問,應於公布之日起一週內到學務組查詢、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六)請假返校後應於三日內補辦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課處理。
六、遲到、早退及曠課處理原則:
(一)第一節上課後15至20分鐘內,以「遲到」論(三節遲到或早退合計一節曠課),超過20分鐘(含),則以「曠課」論;其餘每節上課後5分鐘(含)未進教室以「曠課」論。
(二)下課前5分鐘(含)內,以「早退」論,超過5分鐘,則以「曠課」論。
(三)每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或事病假累計60節,學務組均主動通知家長知悉,並請導師、輔導教師加強輔導、全學期曠課超過36節則適性輔導。
七、請假單不得冒用家長、師長簽名,違者依校規處理。
八、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