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佳冬高農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則
103.6.30進修部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106.10.31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一、學生請假規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與本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時應依照本規則請假,其未經核准擅自缺席以曠課論。
三、請假區分為病假、事假、公假、喪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生理假,其申請要件及程序如下:
1.病假(含生理假):
(1)必須家長證明或就醫證明文件。
(2)兩日(含)以上必須附就醫證明文件,生理假兩日(含)以上必須附就醫證明文件或家長證明。
2.事假:
(1)須於事先請假。
(2)因緊急事故不能到校者,由家長或本人於當日以電話向導師請假,否則以曠課論。
3.公假:
(2)須由有關教師予以證明,填具公假單且經核准後,方為有效。
4.喪假:需檢附證明(訃文)或家長出具證明。
5.產前假:因懷孕者,可於分娩前提醫師證明,給予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6.娩假:分娩後,給予娩假四十二日。
7.流產假:
(1)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8.育嬰假:
其子女3足歲以下者之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育嬰假,每學期可有育嬰假7日,請假時應提出相關證明。
9.生理假:女同學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給予生理假1日。
10.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並應持醫生證明辦理。
11.定期考查(註冊)期間之請假,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與本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四、准假權限:
1.一日(含)內由導師核准。
2.二日(含)內由學務組長核准。
3.三日(含)以上一星期以內由進修部主任核准。
4.一星期(含)以上陳請校長核准。
五、請假程序:
1.填妥請假單。
2.請假單由家長簽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導師簽署。
3.送學務組長審核。
4.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者,得續假。
5.公布之缺曠課紀錄如有疑問,應於公布之日起一週內到學務組查詢、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6.請假返校後應於三日內補辦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課處理。
六、遲到、早退及曠課處理原則:
1.第一節上課後15至20分鐘內,以「遲到」論(三節遲到或早退合計一節曠課),超過20分鐘(含),則以「曠課」論;其餘每節上課後5分鐘(含)未進教室以「曠課」論。
2.下課前5分鐘(含)內,以「早退」論,超過5分鐘,則以「曠課」論。
3.每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或事病假累計60節,學務組均主動通知家長知悉,並請導師、輔導教師加強輔導、全學期曠課超過36節則適性輔導。
七、請假單不得冒用家長、師長簽名,違者依校規處理。
八、本規則經進修部導師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