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表單下載

  • IEP

《特殊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IEP空白表格(11302新版)IEP撰寫原則
IEP撰寫範例 
  

回傳e-mail地址:sere106@ctvs.ptc.edu.tw (資源班專屬信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0.鑑定作業說明-教師1.行為輔導紀錄表
2-1.學習輔導紀錄表-國(範例)2-1.學習輔導紀錄表-國
2-2.學習輔導紀錄表-數(範例)2-2.學習輔導紀錄表-數
  • 疑似生鑑定
1.鑑定申請流程2.鑑定申請檢核表
A1轉介申請表A2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導師
A3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任課教師A4補救教學紀錄表
註1.學習資料檢附表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