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
《特殊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
IEP空白表格(11302新版) | IEP撰寫原則 |
IEP撰寫範例 | |
回傳e-mail地址:sere106@ctvs.ptc.edu.tw (資源班專屬信箱)
0.鑑定作業說明-教師 | 1.行為輔導紀錄表 |
2-1.學習輔導紀錄表-國 | (範例)2-1.學習輔導紀錄表-國 |
2-2.學習輔導紀錄表-數 | (範例)2-2.學習輔導紀錄表-數 |
- 疑似生鑑定
1.鑑定申請流程 | 2.鑑定申請檢核表 |
A1轉介申請表 | A2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導師 |
A3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任課教師 | A4補救教學紀錄表 |
註1.學習資料檢附表 |
- 重新安置(作業要點&申請表下載處)
- 工讀生實施辦法與要點含申請表(檔案下載處)
- 分散式資源班間接服務參考手冊(110年度編印)(檔案下載處)